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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契約中規定得選用數種廠牌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契約中規定得選用數種廠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契約中規定得選用數種廠牌之材料,設計圖中僅就其一廠牌繪圖並採該廠牌之套接方式,而其他廠牌之材料並無該套接方式,廠商可否就契約中所列數種廠牌擇一使用,並改用其他套接方式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八八)投檢楠紀信字第一二八二八號函。二、依來函並未明示選用何種材料?何種套接方式?故無法確實瞭解本案工程是否須採特殊之方法施工。惟一般而言,工程契約中既已規定得選用數種廠牌之材料,若廠商擬採用之套接方式不影響原設計理念,並於施工前經原設計單位與主辦機關核可,依該契約之規定應可採用。三、隨函檢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九日(八七)公貳字第八六○五二二五-○○七號函影本供參。另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已於本(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正式施行,有關同等品之處理本法第二十六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亦有相關規定,併請參考。正本: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7年2月9日(87)公貳字第8605225-007號函「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指定廠牌或參考廠牌及同等品使用時機案件之處理原則」業經該會96年5月29日公貳字第0960004557號令廢止,本函說明三「隨函檢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7年2月9日(87)公貳字第8605225-007號函影本供參。」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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