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營事業機構所需各類金融服務及保險態樣處理原則
要旨
公營事業機構所需各類金融服務及保險態樣處理原則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局所提財務管理涉及金融、保險相關業務,是否屬於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勞務之委任」及第七條第三項所列「專業服務」之適用範圍、如何辦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七日八八公財字第一七七五四號函。二、 公營事業機構所需各類金融服務及保險態樣處理原則如下:1資金借貸屬「借貸關係」,期滿需償還,本質上非政府採購之財物買受、定製、承租或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2存款屬獲取收益之行為,與本法所規範之支出行為不同,不適用本法。3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本法。4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其有支付手續費者,適用本法。5選擇金融機構聯合發行簽帳卡或認同卡,其有支付費用者,適用本法。6選擇承辦公營事業民營化之證券承銷商,其有支付費用者,適用本法。三、 貴局來函所舉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選擇金融機構聯合發行簽帳卡或認同卡等屬金融專業服務,如支付費用,依上開原則,應適用本法,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得視案件之性質,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採最有利標決標或複數決標。如未達公告金額,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四、 選擇保險公司投保各種保險為保險專業服務,適用本法, 貴局分支單位位於不同地區,得自行辦理櫃檯現金險、庫存現金保險及車輛險,招標方式請依前項說明辦理。正本: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