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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原招標文件」之涵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原招標文件」之涵義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原招標文件」之涵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八十八鐵材採第○一三七五八號函。二、 廢標後重行招標,其原招標標的或其零配件僅數量有增加或減少,無新增項目之情形,經採購機關認為確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三、 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以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新投標須知、契約條款重行招標之採購,屬第一次招標。正本:台灣鐵路管理局副本:交通部中部辦公室、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91年11月27日本會(91)工程企字第09100507960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刪除第56條第1項,第2項列為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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