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五條第二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之支給規定
要旨
關於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五條第二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之支給規定
內容
主旨:關於「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五條第二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乙節,其支給規定係依據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八十六人政給字第二一O一三O號函所訂「統一彙整修訂軍公教人員兼職酬勞及講座鐘點支給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八府建土字第O七七OO八號函。正本:花蓮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旨述統一彙整修訂軍公教人員兼職酬勞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107年1月23日已修正並更名為「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該要點自107年9月1日停止適用,另訂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