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不決標予廠商者其押標金應予發還
要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不決標予廠商者其押標金應予發還
內容
主旨: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如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不決標予該廠商者,其押標金應予發還。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八八府教國字第8804003184號函。正本:雲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不決標予廠商者其押標金應予發還
主旨: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如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不決標予該廠商者,其押標金應予發還。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八八府教國字第8804003184號函。正本:雲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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