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二十五條適用疑義
要旨
本法二十五條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所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第八八│一九八六號函。 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並無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本文之適用,是以同業共同投標,如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毋需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三、 至來函說明三所述情形,應請檢附具體案例文件後再行處理。正本:理律法律事務所副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說明二所述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已於104年2月4日修正為第15條第1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