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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常性採購之涵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經常性採購之涵義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經常性採購」之涵義,由機關視採購之性質自行認定。如相同標的一年採購數次者即是。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八十八物貿字第O九六八八號函。正本:臺灣省政府物資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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