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施行前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
要旨
本法施行前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八八)院賓總庶字第六五九三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所辦理之採購,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得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三、 前項採購,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而有於契約中載明如 貴院右函說明二所列文字者,不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正本:臺灣高等法院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