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北市政府各機關將市有財產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經營、管理,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要旨
台北市政府各機關將市有財產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經營、管理,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各機關將市有財產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經營、管理,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府工三字第八八O三九五O五OO號函。二、 貴府辦理委託民間違規停車拖吊業務,係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三、 有關市有財產委託民間經營管理部分,若屬本法第九十九條所定之公共建設,其甄選廠商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四、 另來函所述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本法。但以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應符合本法第四條之規定。正本:台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