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七日高市國宅管字第六O四三號函。二、 依「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三條之規定,「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所定基金之一種, 貴處並為該基金之管理機關。 貴處以該基金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貴處如委託社區管理組織辦理採購,依本法第五條,適用本法之規定,該社區管理組織並受 貴處之監督。三、 前揭採購之個案金額一般均不大,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本法已訂有彈性作業規定,請參閱本會對此等採購作業方式之說明(如附件)。正本:高雄市政府國民住宅處副本:行政院主計處、內政部營建署(以上含附件)、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