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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立台灣大學辦理環境清潔維護招標,得標廠商未履行簽約義務,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之處理及依序續洽第三低標及以下各投標廠商議價,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國立台灣大學辦理環境清潔維護招標,得標廠商未履行簽約義務,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之處理及依序續洽第三低標及以下各投標廠商議價,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校辦理環境清潔維護招標,得標廠商未履行簽約義務,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本案招標須知第十條規定應不予發還。另本案擬依序續洽第三低標及以下各投標廠商議價,請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校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八八)校總字第O一三五三六號函。正本:國立台灣大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31條第2項第5款移列同條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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