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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免經公告程序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免經公告程序

內容

主旨: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免經公告程序,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高車機字第二二一七號函。正本: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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