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會非屬本法所稱機關,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惟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另訂相關作業規範
要旨
農會非屬本法所稱機關,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惟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另訂相關作業規範
內容
主旨:有關農會是否完全比照適用「政府採購法」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台(八八)內社字第八八二二八三○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農會非屬本法所稱機關,如以自有財源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惟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另訂相關作業規範;如接受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採購,則適用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正本:內政部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出國 副主任委員 李 建 中 代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