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 「廠商」「代理廠商」及「接洽處理」指代廠商之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 「廠商」「代理廠商」及「接洽處理」指代廠商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局函詢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1.復 貴局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八八高市工務公字第一三五四三號函。 2.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代理廠商」及「接洽處理」指代廠商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原任職機關洽辦事務。來函說明一後段所述情形,該建築師事務所仍可參加應徵。 3.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廠商」,不包括該建築師事務所內非屬「負責人」之職員。 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