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醫療器材規格不接受非指定廠牌之情形
要旨
醫療器材規格不接受非指定廠牌之情形
內容
主旨:關於省立醫療院所委託 貴處標購醫療器材指定三種(含以下)廠牌為規格及不接受非指定廠牌之情形,如係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則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至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則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同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1.復 貴處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八七物貿字第一九四八七號函。 2.另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鑒於同等品之使用爭議,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及市場競爭,曾就有關指定廠牌或參考廠牌及同等品使用時機訂有處理原則,該會八十七年二月九日<公貳字第八六O五二二五-OO七函略以:「招標單位在現行法令允以同等品替代狀況下,拒絕得標廠商以同等品替代,即有明顯阻礙其他替代產品之交易機會,影響廠商履約權益,應屬對相關產品市場廠商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併請參考。 正本:台灣省政府物資處副本:本會法規會註: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7年2月9日(87)公貳字第8605225-007號函「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指定廠牌或參考廠牌及同等品使用時機案件之處理原則」業經該會96年5月29日公貳字第0960004557號令廢止,本函說明2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