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跨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適用情形解釋函
要旨
跨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適用情形解釋函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府為政府採購新舊法令銜接適用函請本會釋疑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1.復 貴府八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一三五四八九號函。 2.右函所詢事項,屬招標決標程序跨越「政府採購法」施行日期(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者,應自該日起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凡屬本法有規定,且未敘明須記載於招標文件或契約方為有效者,應適用該等規定;至須記載於招標文件或契約方為有效,且未於本法施行前發送之招標文件或簽訂之契約中記載者,可不適用該等規定。 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