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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釋疑

會議日期 88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釋疑

內容

主旨:貴所函請釋示「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1.復 貴所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八八壽鄉建字第五一○四號函。 2.「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限制性招標,係指直接邀請廠商比價或議價,其適用條件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其中第一款所稱公開招標辦理結果,不受三次以上流標之限制。 3.本法第二十一條關於選擇性招標之合格廠商,指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廠商;所稱平等受邀,如係為特定個案辦理者,應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如屬經常性採購,應於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邀標方式及家數。 4.依本法第五十八條決標予次低標時,如最低標廠商無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各款之情形,其 所繳押標金應予退還。 正本:花蓮縣壽豊鄉公所副本: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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