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有關藥品採購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要旨
釋示有關藥品採購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院函詢有關藥品採購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 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八八)北總補字第二五一五六號函。二.關於藥品需經 貴院藥事委員會審查通過乙節,該審查機制如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第三項「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規定,則屬妥適。三.關於擬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乙節,建議改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報請上級機關核准,以免無法達到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之規定。四.如依前項建議辦理,每一品項藥品可分項決標,各項提出資格文件供審查之廠商及實際審查後之投標廠商家數,均不受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關於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限制。五.另非屬常備藥品,需緊急採購者,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正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副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依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