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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投標文件之遞送方式(第三十三條)

會議日期 87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投標文件之遞送方式(第三十三條)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廠商投標文件遞送方式,其選擇權在廠商,機關不得限定其一。復請 查照。說明:1.復 貴處八十七年九月二日八七物貿字第一四五八六號函。2.查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故投標文件之遞送方式,其選擇權在廠商,機關不得限定其一。 3.至於來函所述 貴處準備「標箱」供廠商投標之用乙節,本法並無此一規定。 貴處設置「標箱」若有困難,自得免設,並於招標文件指定收件場所即可。 正本:台灣省政府物資處副本:中央信託局購料處、本會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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