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健保局支付醫療費用不適用採購法案例
要旨
健保局支付醫療費用不適用採購法案例
內容
主旨:有關中央健康保險局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支付醫療費用,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會八十七年九月七日區藥會字第二六二號函。二、另依「政府採購法」第三條之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公立醫療院所向藥商(廠)採購藥品,仍受「政府採購法」之規範。正本:台灣區製藥工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