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投標文件之投寄地點限定(第三十三條)
要旨
廠商投標文件之投寄地點限定(第三十三條)
內容
主旨:關於廠商投標文件之遞送,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不以廠商登記所在地付郵投寄為限。復請 查照。 說明: 1.復 貴公司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金營府字第一O一二號函。 2.查將於明(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亦即係由廠商自行選擇遞送方式,機關不予限定。3.目前部分機關之招標文件仍有規定廠商付郵地點之情形,本會配合政府採購法之施行,業於本(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以 工程企字第八七O七三O四號函洽各機關採取調適措施。 正本:金助營造廠有限公司副本:內政部營建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