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科技計畫委辦與補助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作業方式
要旨
「科技計畫委辦與補助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作業方式
內容
主旨:貴會請釋有關「科技計畫委辦與補助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問題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八七)臺會企字第○四二六五二號函。二、有關「科技計畫委辦與補助作業」之適用「政府採購法」各節,本會意見如次: 1.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五款之適用條件是否以政府機關預算編列之「補助」與「委辦」科目名稱為界定原則乙節,屬「補助」科目者,應無置疑;屬「委辦」科目者,依本法第二條規定「勞務之委任」為本法所稱之「採購」,須適用本法規定,而非僅指本法第五條之委託代辦採購,且委託代辦採購與委託研究不同,宜按「委辦」事項之性質適用本法規定。 2.有關出資補助之政府機關進行計畫「補助」作業時,是否仍屬「勞務委任」行為而受本法規範乙節,基於上開說明,「補助」非屬「勞務委任」行為,補助對象如何選定非屬本法之適用範圍,不受本法規範。 3.政府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科技之研究計畫」,受託單位因研究需要而自行評估訂定設備規格、進行採購,是否仍應適用本法乙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決標後,依採購合約提供標的所進行之採購,屬得標廠商之履約行為,如得標廠商為本法第三條所稱之機關,依規定仍適用本法;惟如非為本法所稱之機關,則不必適用本法規定。 三、檢送「研究發展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作業方式乙份,請卓參。正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附註:1.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第22條第1項「第13款」修正為「第16款」。2. 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第4條」修正為「第4條第1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