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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特定資格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特定資格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特定資格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基港工事字第一二五三三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三所詢特定資格,毌需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三、 關於來函說明四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及應符合幾家以上廠商之特定資格,方無所謂不當限制競爭各節,應依個案情形認定。另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故不宜單獨以符合資格條件之廠商家數作為認定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依據。正本: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基隆港務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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