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成立協調機制解決各部會科專適用本法所遭遇之問題
要旨
有關成立協調機制解決各部會科專適用本法所遭遇之問題
內容
主旨:有關成立協調機制解決各部會政府科技專案適用政府採購法所遭遇之問題乙節,本會自八十七年起即與相關部就有關問題研商解決之道,並備「研究發展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作業方式」乙份文件(如附件)供各機關參考。各機關如仍有未決問題,本會當隨時協助解決。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台八十八經字第一九四三四號函。正本:行政院秘書處副本: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第一組、行政院第五組、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