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施行前訂有續約條款,施行後得否採限制性招標
要旨
本法施行前訂有續約條款,施行後得否採限制性招標
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請釋疑本會本(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四六二七號函是否仍適用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1.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全政字第八八O六O一號函。 2.本會前揭函所述:「本法施行前,原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仍屬有效。 3.來函所指「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屬「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第二條所稱「採購文件」。 正本: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