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要旨
「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準此,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可為該單位承辦人員所經辦之採購案件辦理驗收工作,復請 查照。說明:復 台端八十八年六月一日申請函。 正本:曾瑞義 先生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準此,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可為該單位承辦人員所經辦之採購案件辦理驗收工作,復請 查照。說明:復 台端八十八年六月一日申請函。 正本:曾瑞義 先生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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