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法第七十三條結算驗收證明書之相關規定
要旨
採購法第七十三條結算驗收證明書之相關規定
內容
主旨:檢送結算驗收證明書及結算明細表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第一項】。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第二項】。」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工程或財物採購之驗收須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者,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第二項】。」爰依上開規定訂定前揭結算驗收證明書及結算明細表。二、 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之情形外,均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至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各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自行決定是否填具該結算驗收證明書。正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