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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指定廠牌備品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採購指定廠牌備品疑義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貴公司來函所述指定廠牌、型號公告招標乙節,非屬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北捷發字第八八二○九○七四○○號函。二、貴公司來函所述招標方式,建議採選擇性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公告方式預先建立特定廠牌備品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亦即先透過第一階段公告程序,就符合提供 貴公司各項物料備品需求之廠商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指定廠牌、型號邀請上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毋需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正本: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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