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機關之辦公大樓與其他同樓非機關之組織單位組成大樓管理委員會共同管理大樓事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要旨
政府機關之辦公大樓與其他同樓非機關之組織單位組成大樓管理委員會共同管理大樓事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政府機關之辦公大樓與其他同樓非機關之組織單位組成大樓管理委員會共同管理大樓事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八八)智秘字第八八OO三一四二號函。來函所稱分攤管理費,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非屬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稱「補助」。正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