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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限定國外廠牌及國外技術移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限定國外廠牌及國外技術移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委員所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車上讀卡機技術引進及合作開發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委員八十八年六月四日立院益字第○二六號函。二、前揭合作開發案,有本會函頒之「機關辦理採購跨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一覽表」所列第二項之適用。其適用事項,除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應於招標文件載明,而原招標文件公告日期在本法施行前以致未載明者,可不適用本法外,其餘開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異議申訴等均適用本法之規定。三、關於限定國外廠牌乙節,除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各款之情形得採限制性招標外,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第一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二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第三項】。」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有指定特定廠牌而排除同等品之情形。至同一國外廠牌在國內有三家以上經銷商投標可否決標乙節,如該等廠商符合招標文件所訂資格條件,且無違法或不當行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仍得決標。四、至於國外技術移轉來源廠商僅一家,而授權國內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之情形,鑒於該情形係授權投標所致,視同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有關一家廠商一標之規定,不予接受。五、前揭技術引進事宜,如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者」之情形,得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一家廠商議價,如此即可避免發生前述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之問題。正本:林立法委員益世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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