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同投標廠商家數
要旨
共同投標廠商家數
內容
主旨:貴會函請釋示「共同投標辦法」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八八僑四事字第八八○○○四○二四號函。二、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自得超過五家。三、以共同投標方式得標之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分包予其他廠商。正本:僑務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同投標廠商家數
主旨:貴會函請釋示「共同投標辦法」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八八僑四事字第八八○○○四○二四號函。二、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自得超過五家。三、以共同投標方式得標之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分包予其他廠商。正本:僑務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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