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專學生基層文化服務隊暨社會服務隊」是否為政府採購法規範範圍
要旨
「大專學生基層文化服務隊暨社會服務隊」是否為政府採購法規範範圍
內容
主旨:貴部請釋與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合辦「大專學生基層文化服務隊暨社會服務隊」是否為政府採購法規範範圍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1.復 貴部八十八年六月三日台(八八)總(二)字第八八O六二一九二號函。 2.各機關決定補助、獎助或捐助對象,非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範範圍。惟本法第四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依上開規定,救國團所舉辦之「大專學生基層文化服務隊暨社會服務隊」活動如辦理採購,其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來自 貴部補助款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時,適用本法之規定。 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