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助款非用於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監督方式一案
要旨
補助款非用於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監督方式一案
內容
主旨:貴公司請釋補助款非用於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及其監督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1.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八日電公字第八八O六-O三八五號函。 2.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貴公司補助款如非用於採購,依上開規定無本法之適用。 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