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招標決標程序跨越「政府採購法」施行日期者,原招標文件與「政府採購法」規定如有不一致之情形,依原招標文件之規定辦理
要旨
招標決標程序跨越「政府採購法」施行日期者,原招標文件與「政府採購法」規定如有不一致之情形,依原招標文件之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有關招標決標程序跨越「政府採購法」施行日期(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者,原已公告寄發之招標文件與「政府採購法」規定應記載於招標文件或契約者如有不一致之情形,依原招標文件之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八八高市府工公字第一五六六七號函。正本:高雄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