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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之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之疑義

內容

主旨:台端洽詢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八十八年六月十日書函。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故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款所稱「預算總額」,依前揭規定係指採分批辦理者,應依全部批數之總預算金額,作為認定其屬「小額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或「巨額採購」之依據。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並未限定逾新台幣十萬以上之採購即須公開於資訊網路。三、另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對屬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需分別辦理者,已訂有不受本法第十四條限制之規定。至屬八十八年度預算於本法施行後採分批辦理者,其預算總額應指全年度而言。四、台端爾後洽詢本法規定,建請循服務機關之行政程序處理。正本:高藝仁先生副本: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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