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關於廠商資格條件之訂定及其設立地或所在地
要旨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關於廠商資格條件之訂定及其設立地或所在地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關於廠商資格條件之訂定及其設立地或所在地,請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八八基府秘發字第○四九五七○號函。正本:基隆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