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四條適用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四條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貴校來函所列以教育部補助款及 貴校配合款辦理之九項採購案,其單項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餘不適用。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校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八八)亞專總字第八八四○○一號函。正本:私立亞東工業專科學校總務處副本:教育部、本會法規會、本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已有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