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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現行資訊應用系統之維護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現行資訊應用系統之維護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大院暨所屬各機關現行資訊應用系統之維護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大院秘書長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秘台資三字第一三二四七號函。二、關於依原約辦理續約乙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辦理續約。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辦理續約。三、關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有採購」,包括來函所述採購,但其後續維修或擴充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應符合該款後段之規定。四、關於使用之應用系統涉及著作權乙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五、關於定期維護合約之續約或議價條件,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敘明。正本:司法院秘書長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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