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採購之疑義
要旨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採購之疑義
內容
主旨: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因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台區被工總字第○四六號函。二、前揭採購如由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辦理,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三、來函所述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六六九六號函業已停止適用,公立學校為學生代辦旅行或戶外活動之採購,亦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正本:台灣區被服工業同業公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