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案認定
要旨
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案認定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補助金額」,係以個別採購案認定。故只要個別採購案動支政府補助款之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即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會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高市公退協字第二七一號函。正本:高雄市公教退休人員協會副本:高雄市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原第4條內容修正為第4條第1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