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驗收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指派適當人員主驗
要旨
機關辦理驗收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指派適當人員主驗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驗收時,究應自何單位指派「適當人員主驗」,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自行決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原台灣省政府社會處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社總字第三一三七六號函。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併請 查照。正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原台灣省政府社會處)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