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要旨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內容
主旨: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因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六六九六號函(答復 貴局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高市教秘字第一四一五六號函)停止適用,請 查照。說明:前揭採購如係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