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218
要旨
一、卡片模板及網路素材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作高度)兩要件,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規定不受保護之標的,則屬於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利用人應依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所授權之範圍利用之,否則可能構成…
令函要旨
一、卡片模板及網路素材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作高度)兩要件,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規定不受保護之標的,則屬於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利用人應依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所授權之範圍利用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又著作權之授權利用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權契約關係,其授權範圍及條件(是否得予以販售)等係依當事人雙方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參照),合先說明。
二、經電洽瞭解,您欲自製圖軟體公司或素材網等網路來源下載卡片模板及素材,予以重組後上傳至網路陪玩平台供大眾瀏覽或另行販售,將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皆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至於各該利用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授權條款,如有疑義,建議您至各該公司網站查詢相關說明或連繫軟體公司或素材網站業者釐清,以避免爭議。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超出授權範圍而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