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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106b

會議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一、 來信所述您創作之小說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如其中有圖畫、照片,則屬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等。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主義」,一旦創作完成後,就受到著作…

令函要旨

一、 來信所述您創作之小說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如其中有圖畫、照片,則屬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等。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主義」,一旦創作完成後,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並不需要向本局申請註冊或登記(本法第3條、第10條參照)。又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外國人著作如係屬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在我國亦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合先說明。

二、 又因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著作人保留創作過程或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另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創作之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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