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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926

會議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一、 貴館前身為出版所屬縣市之民間文學集所採集耆老之口述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又口述內容著作權原則上歸屬於口述之耆老享有(參照本法第10條規…

令函要旨

一、 貴館前身為出版所屬縣市之民間文學集所採集耆老之口述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又口述內容著作權原則上歸屬於口述之耆老享有(參照本法第10條規定),合先說明。

二、 所詢耆老無償授權貴館出版之民間文學集是否得授權某國立大學一節,依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第3項規定「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則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第4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因此,建議貴館先釐清當時耆老授權究為專屬授權抑或非專屬授權,如僅為非專屬授權,欲轉授權第三人利用時,仍應徵得耆老之同意,始得為之。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耆老口述內容是否屬語文著作?耆老之授權究為專屬授權抑或非專屬授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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