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730b
要旨
一、網路上的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規定參照)。如將其從網路上下載並上傳網站供公眾瀏覽,…
令函要旨
一、網路上的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規定參照)。如將其從網路上下載並上傳網站供公眾瀏覽,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若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且無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則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先予說明。
二、有關來信提及您親戚於臉書粉專發表文章時,因利用某圖片而遭對方公司來信指稱侵權,欲詢問此發表文章的行為是否屬商業活動,以及如何認定對方享有該圖片之著作權一節,說明如下:
(一) 按利用他人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與利用行為是否屬商業活動無涉,合先說明。
(二) 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因此,權利人如欲對他人提起侵權訴訟,檢察官或法院通常會要求權利人提出權利證明文件(包括自己為著作財產權人或自他人處取得著作之合法授權等證明),以釐清其是否確實有權利提告,再就具體個案是否侵權予以審認。
三、另關於來信提及所利用之圖片為網路搜尋到之免費素材,惟縱使為免費素材,仍須先釐清其授權範圍是否與自身利用方式相符(例如有些網站或圖片係僅供個人免費下載或利用…等),以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請參照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至對方公司發送的侵害通知信件是否為詐騙行為一節,建議您可洽詢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四、最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之利用是否構成侵權,對方公司是否擁有該圖片之著作權,及利用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等相關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