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703b
要旨
來信所詢係貴公司舉辦Logo徵稿活動,並已擇定某參賽作品申請商標,需請該得獎者簽署何種著作權文件一事,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來信所詢係貴公司舉辦Logo徵稿活動,並已擇定某參賽作品申請商標,需請該得獎者簽署何種著作權文件一事,說明如下:
(一) 有關貴公司舉辦之「Logo徵稿活動」,如參賽者自行創作之圖片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要件,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美術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利用著作時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參賽者)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先予說明。
(二) 又依本法第36條及第37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將著作財產權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將著作授權他人利用。建議貴公司可考量業務實際需要,釐清就該美術著作(Logo圖片)欲利用之範圍、方式及時間等,與得獎者(著作財產權人)依本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與其約定受讓取得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或授權利用範圍。本局網站有提供「『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之範例」,可供貴公司依實際需要予以增刪調整。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利用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