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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613

會議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且非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標語及…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且非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本法第10條之1規定),先予說明。

二、所詢日全蝕系列科學發現及數據,如前述因屬本法第10條之1所定之原理、發現等,或係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不得為著作權標的,非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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