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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530

會議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論文之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基本之創意程度),即為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他人如需利用該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論文之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基本之創意程度),即為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他人如需利用該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二、來信所述您於申請獎學金時,徵選公告要求申請者檢附申請者創作之單篇論文,並未要求申請者授權上網公開其論文,惟徵選單位在申請者入選後始修訂相關辦法,要求必須上網公開該篇論文摘要,由於徵選單位事後欲將論文(全文或摘要)上傳網路,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仍應另行取得各該論文之著作財產權人(即申請者)之同意或授權,至於著作財產權人則得依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與徵選單位約定授權利用之範圍,如徵選單位逕自上網公開該篇論文(全文或摘要),即有可能構成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而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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