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408

會議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之創意程度),且無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例如標語或通用之名詞)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來函詢問旅…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之創意程度),且無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例如標語或通用之名詞)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來函詢問旅行社之行程標題因通常屬於單句或短語,恐與上述著作要求之要件不符,或屬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另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只要在合前述著作之要件即可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無需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屬於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13040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