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0408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之創意程度),且無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例如標語或通用之名詞)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來函詢問旅…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之創意程度),且無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例如標語或通用之名詞)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來函詢問旅行社之行程標題因通常屬於單句或短語,恐與上述著作要求之要件不符,或屬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另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只要在合前述著作之要件即可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無需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屬於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